龙湾区产品条码查询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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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湾区产品条码查询方法

作者:温州荣美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8-29 08:17:09

【方案概述】固定资产管理是企业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固定资产具有价值高,使用周期长、使用地点分散、管理难度大等特点。许多企业在固定资产管理过程中也许都遇到过以下所列的问题:1)资产折旧数据不准确----不能准确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和业绩。2)帐面价值统计不准确----导致资产流失。3)繁重的盘点工作,耗时耗力----信息反映不及时,影响了企业的运营效率,导致资产重复购置。在充分研究分析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的业务需求的基础上,嘉码亿通提供的固定资产管理条码解决方案把条码技术引入固定资产管理,有效解决企业固定资产的管理难题,使企业更轻松、更有效地管理固定资产。

【条码在固定资产管理中的作用】固定资产管理为什么要引入条码?由于固定资产使用地点分散的特点,即使在管理系统的支持下,固定资产标签的制定、填写或打印、粘贴、资产状态的跟踪,盘点等工作的性质和工作量并没有得到良好的改变和改进,固定资产管理依然是手工和计算机管理相结合。因此,需要引入条码来有效解决固定资产数据分散采集输入的瓶颈难题,这样才能将固定资产管理系统的功能最大化地发挥出来。如何把条码引入固定资产管理?

1)打印固定资产条码标签取消手工书写或普通打印机打印的固定资产标签。在原有固定资产编码的基础上,用条码符号把固定资产编号表现出来,使用专用的条码打印机打印出特殊介质的固定资产标签。专业的条码打印机可以打印PET、PVC等薄膜类特殊介质,因此可以选用防水、防油污、防撕裂的PET标签纸,保证固定资产标签长期保存和清晰。

2)将带有条码信息的标签粘贴在固定资产上

3)使用带有条码扫描功能的手持数据终端进行固定资产现场管理固定资产分布在企业的各个部门和场所,进行固定资产的跟踪和盘点必须到每个现场进行数据的采集和录入。此时给固定资产管理员配备带有条码扫描功能的手持数据终端,可以进行现场的数据采集、信息录入包括状态的改变,使用部门的改变和其他备注信息。同时在现场也可查询相关信息,在此之前会将系统中的有关数据下载手持终端中。

4)数据的上传与同步将现场采集的数据上传到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中,自动更新系统中的数据。同时也可以将系统中更新已后的数据下载到手持终端中,以便在现场进行查询和调用。

【加码固定资产管理条码解决方案的特点和优势】以实物管理为基础,以条码技术的应用为特点。通过先进的条码技术对固定资产实物从购置、领用、转移、盘点、清理到报废等方面进行全方位准确监管,结合资产分类统计等报表真正实现“帐、卡、物”相符。

固定资产管理过程中,为企业中的每一个实物都赋予一个唯一的条码标识:

1)在手持数据终端蜻蜓点水般地扫过该条码标识后,即对该条码进行解读,准确识别每一个实物。

2)经识别的实物详细信息储存并转入到计算机中,准确地完成对该实物的盘点工作

3)自动纠错实时报警功能,从根本上杜绝了以往人工盘点时,难以避免的错盘、漏盘、重盘现象确保了基层实物统计时第一手数据资料的完全真实和可靠性。

具有低值易耗品和资讯类产品的管理功能易耗品具有单价低、使用数量大、有一定数量库存要求等特点。对低值易耗品的有效管理将大幅度削减办公费用,提高企业经济效益。而随着企业信息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企业对各种资讯类产品的管理需求也将日益突现。因此,嘉码固定资产管理条码解决方案把低值易耗品和资讯类产品的管理纳入解决方案中,满足企业对各类资材的实现全面管理的需求。

自动计提折旧除了固定资产日常繁杂的管理、统计、核对等工作,VCANS固定资产管理条码解决方案还提供了自动计提折旧的功能。

【效益评估】

1)提高资产管理的速度和准确性,使各种资产管理能真正落到实处。

2)轻松管理固定资产,在办公室的方寸之中就能掌控全方位固定资产信息,提高经营效率,降低成本支出。

3)为企业资产评估、决策提供更为可靠的依据,避免企业在固定资产管理环节上可能造成的隐患。

4)推动企业资产重置、重组、融资、上市创造良好条件。

电子监管码的赋码方式,根据企业产品的特点,由企业自愿选择。由于不同产品包装的差异,与之对应的赋码方式也有区别,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下列合适的方式赋码:

(一)贴标赋码对品种多、产量少不适合大批量印刷的产品,企业可以采用贴标方式赋码,包括贴通用标方式和贴个性标方式。标签制作必须严格遵循《电子监管码印刷规范》。一般情况,下列包装类型的产品适合采用贴标赋码:1.各种包装的酒类产品:如瓶装、盒装、礼品装白酒等;2.金属罐类产品:如罐装奶粉、食品罐头等;3.硬塑料盒类产品:如光盘制品等;4.礼品盒类产品:如需要封口贴标的礼盒等;5.外包装不规则的产品:如工艺品、茶叶等;6.塑料瓶类包装产品:如瓶装农药等。

(二)喷印方式赋码(变码印刷)对于外包装为纸质的大部分产品,可以在具备变码印刷能力的印刷厂,通过变码喷印系统,将监管码直接喷印到入网产品的包装或标签上,实现产品赋码。适合采用变码喷印赋码的产品类别:1.有纸质瓶标的玻璃瓶装产品:如酱油、红酒、瓶装食品等;2.纸厚低于300g的纸盒包装产品:如药盒、烟盒等;3.有纸类合格证的产品:如袋装化肥、面粉合格证等;4.盒装化妆品、护肤品:如香水、化妆品、护肤产品等;5.盒装电子产品:如手机、MP3等;6.牛皮纸箱包装产品:如家电、电脑等。

(三)塑料薄膜包装类的热转印赋码方式对于外包装为塑料薄膜的大部份产品(热缩膜除外),可以在具备热转印印刷能力的印刷厂的覆膜、分切、复卷等环节,通过热转印打印设备,将电子监管码打印到产品的包装或标签上,实现入网产品赋码,或是直接在包装线上安装热转印设备实现赋码。适合采用热转印赋码的产品类别:1.袋装医药类产品:如铝塑防潮包装的药品等;2.塑料袋装农产品、种子:如种子类产品等;3.覆膜袋包装的化肥产品:如塑料袋装化肥类产品;4.塑料袋装食品:如袋装奶粉、冷冻食品等;5.袋装化装品、护肤品:如小袋装洗发水、护发素等;6.外包装为塑料薄膜的大部份产品。

(四)金属类包材的赋码方式此类包装主要以听装饮料、罐头、乳粉类产品为主,可实施的赋码方式主要有两种:1.应用自动贴标机贴标。这种赋码方式的特点是:自动化程度高,适应快速生产,可以方便的用条码识别器来识别,是目前此类企业通常选择的赋码方式;2.应用激光、墨水喷码机在产品上直接实现刻印(喷印)数字明码。其特点是:满足现代流水生产环境,无论是高速生产线或是中低速生产线都可应用。但是,只有在没有其他赋码方式的情况下,才采用只喷数字明码的方式赋码。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促进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发展,根据有关法律和《标准化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由商品代码及其用于自动识别的标识组成。商品代码是指根据国际通用编码规则编制的,用于识别商品特定信息的一组数字代码。用于自动识别的标识通常包括一维条码、二维码或电子标签等。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商品条码的宣传推广工作,引导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第六条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使用商品条码:(一)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烟草制品、酒、饮料、茶叶;(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玩具、服装;(三)农药、兽药、化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种子;(四)其他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鼓励其他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申请使用商品条码。

第七条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应当按照规定先到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编制、设计、印刷商品条码。厂商识别代码的续展、变更、注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在产品上市前,应当向所属编码分支机构通报产品编码信息。第九条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第十条印刷企业接受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并留存,留存期限不少于两年。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到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进行备案:(一)生产企业的产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二)集团公司授权子公司使用集团公司商品条码的。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分公司自行开发、设计、生产的产品应当使用子公司、分公司申请注册的商品条码。第十三条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商品条码,并标注委托方名称。第十四条销售者不得使用用于店内管理的条码替换或者覆盖原商品条码。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第十五条销售者进货时,可以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和商品条码的质量证明文件。第十六条商品二维码及商品电子标签的使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鼓励商业流通领域积极开发、推广、应用电子标签等自动识别技术。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和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印刷企业接受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没有查验委托人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的;(二)印刷企业未留存《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的;(三)留存《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期限少于两年的;(四)伪造、冒用、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的。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替换或者覆盖原商品条码的,由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的,责令退回。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一条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的,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第二十二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可以销售,商品条码只是鼓励使用,但不是必须使用。

根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销售者应当积极采用商品条码。销售者在其经销的商品没有使用商品条码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店内条码。店内条码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店内条码》(GB/T18283)的有关规定。生产者不得以店内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使用。

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销售者不得经销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商品。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干扰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

在国内生产的商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时,生产者应当提供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并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由编码分支机构将备案材料报送编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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