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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产品条形码申请流程及费用

作者:温州荣美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8-26 08:13:36

注:以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29052000中的术语。1、条码barcode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的标记,用以表示一定的信息。2、条码系统barcodesystem由条码符号设计、制作及扫描识读组成的系统。3、反射率reflectance;reflectivity反射光强度与入射光强度的比值。4、漫反射deffusereflection投射在粗糙表面的光向各个方向反射的现象。5、镜反射specularreflection投射在光滑表面的光向各个方向反射的现象。6、条bar;darkbar;blackbar条码中反射率较低的部分。7、空space;lightbar条码中反射率较高的部分。8、起始符startcharacter;startcipher;startcode位于条码起始位置的若干条与空。9、终止符stopcharacter;stopcipher;startcode位于条码终止位置的若干条与空。10、空白区cleararea;quietzone;quietarea;clearzone条码起始符、终止符两端外侧与空的反射率相同的限定区域。

11、条码符号barcodesymbol包括空白区的条码。12、字符集characterseet条码符号可以表示的字母、数字和符号的集合。13、中间分隔符centralseperatingcharacter位于条码中间位置用来分隔数据段的若干条与空。14、分隔字符separator编码字符集中的一种起分隔作用的特殊字符。15、条码字符barcodecharacter表示一个字符或符号的若干条与空。16、条码字符集barcodecharacterset某种条码所能表示的条码字符的集合。17、条码数据符barcodedatacharacter表示特定信息的条码字符。18、条码校验符barcodecheckcharacter表示校验码的条码字符。19、条码填充符barcodefillercharacter不表示特定信息的条码字符。20、单元element构成条码字符的条或空。

21、条高barheight垂直于单元宽度方向的条的高度尺寸。22、条宽barwidth条码字符中条的的宽度尺寸。23、空宽spacewidth条码字符的空的宽度尺寸。24、条宽比barwidthratio条码中最宽条与最窄条的宽度比。25、空宽比spacewidthratio条码中最宽空与最窄空的宽度比。26、X尺寸XdimensionX条码符号中窄单元的标称尺寸。27、Z尺寸ZdimensionZ条码符号中窄单元的实际尺寸。28、宽窄比widthtonarrowratioN平均宽条的条宽与平均宽空的空宽之和(条码字符间隔不计在内)除以两倍Z尺寸。它是宽度调节编码法中的技术参数。计算公式:N=(平均宽条的条宽平均宽空的空宽)/2Z29、条码长度barcodelength从条码起始符前缘到终止符后缘的长度。30、条码符号的长度barcodesymbollength;symbollength包括空白去的条码长度。

31、特征比aspectratio条码长度与条高的比。32、条码密度barcodedensity单位长度条码所表示的条码字符的个数。注:通常用CPI表示,即每英寸内能表示的条码字符的个数。33、条码字符间隔intercharactergap相邻条码字符间不表示特定信息且与空的反射率相同的区域。34、模块module模块组配编码法组成条码字符的基本单位。35、保护框bearerbar围绕条码且与条反射率相同的边或框。36、连续型条码continuosbarcode没有条码字符间隔的条码。37、非连续型条码discretebarcode有条码字符间隔的条码。38、双向条码bidirectionalbarcode条码符号两端均可作为扫描起点的条码。39、附加条码addon表示附加信息的条码。40、奇偶校验oddevencheck根据二进制数位中0或1的个数为奇数或偶数而进行校验的方法。

41、自校验条码selfcheckingbarcode条码字符本身具有校验功能的条码。42、定长条码fixedlengthofbarcode条码字符个数固定的条码。43、非定长条码unfixedlengthofbarcode条码字符个数不固定的条码。44、宽度调节编码法widthencode条码符号中的条和空由宽、窄两种单元组成的条码编码方法。45、模块组配编码法modulecombinationencode条码符号的字符由规定的若干个模块组成的条码编码方法。46、二元码binaryedgecode两种单元宽度条码由两种宽度单元组成的条码字符。47、多元码fouredgecode多种单元宽度条码由三种或三种以上的宽度单元组成的条码字符。48、奇排列oddpermutation;oddparity模块组配编码法中,一个条码字符所含条的模块数的和为奇数的排列。49、偶排列evenpermutation;evenparity模块组配编码法中,一个条码字符所含条的模块数的和为偶数的排列。50、条码逻辑式barcodelogicvalue用二进制<0>和<1>表示条码字符的表示式。

51、编码容量encodedvolume条码字符集中所能表示的字符数的最大值。52、条码原版胶片barcodefilmmaster条码胶片的母片。53、一维条码linearbarcode;onedimentionalbarcode只在一维方向上表示信息的条码符号。54、二维条码twodimentionalbarcode在二维方向上表示信息的条码符号。55、特种条码specialbarcode特殊材料制成的条码。56、条码字符的值charactervalue一维条码由条码逻辑式向字符集转换的中间值。57、码字codeword二维条码字符的值。由条码逻辑式象字符集转换的中间值。58、纠错字符errorcorrectioncharacter二维条码中,错误检测和错误纠正的字符。59、纠错码字errorcorrectioncodeword二维条码中,纠错字符的值。

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条码管理,加快商品条码推广应用,促进本省商品流通的信息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的、表示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商品标识,包括零售商品条码、非零售商品条码和物流单元条码。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管理、应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是全省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其下属的省标准化研究院具体负责本省商品条码管理、协调工作。市、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按照其规定的职责范围开展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商品条码的宣传、推广工作,引导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采用全球统一标识系统,并逐步建立有效的产品跟踪与追溯系统。第六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卷烟、酒、饮料;(二)药品、保健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三)日用化学品;(四)儿童玩具;(五)家用电器。第七条使用商品条码,应当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注册本分支机构的厂商识别代码。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第八条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商品条码注册申请书;(二)出示营业执照并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的,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第九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到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十条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在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到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第十二条遗失《系统成员证书》的,应自发现遗失之日起10日内向原申办机构提交补发申请。原申办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属遗失证书的,予以公告,并在公告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第十三条在国内生产或代理销售商品使用境外注册商品条码的,生产者或代理者应当提供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并到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由编码分支机构将备案材料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第十四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的国家标准编制商品条码,并在编制完成之日起30日内报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编码分支机构应在30日内将备案材料报送省标准化研究院。第十五条商品条码的设计应当符合有关的国家标准。根据应用需要,系统成员可采用EAN/UPC商品条码、ITF-14商品条码、UCC/EAN-128商品条码。

第十六条印制商品条码,应当符合有关的国家标准,保证质量。印刷商品条码需要原版胶片的,应当向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订制。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应当按照有关的国家标准制作原版胶片,保证质量。第十七条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注册商品条码的备案文件,并复印存档备查,存档期限为2年。委托人不能出具《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备案文件的,印刷企业不得承印。第十八条销售者在本单位内部对再加工、分装或者不规则包装的商品需要使用店内条码的,应当根据有关的国家标准编制。已经标注合格商品条码的,销售者应当直接采用商品条码,不得另行编制、使用店内条码。第十九条系统成员不得擅自将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第二十条委托他人生产的产品,需要标注商品条码的,应当标注委托者注册备案的商品条码。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使用未经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二)伪造或冒用他人商品条码;(三)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四)其他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行为。第二十二条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干扰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3000元罚款。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回所收取的费用;逾期不退的,可处所收取费用一倍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30000元。第二十七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和监督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一、温州条形码怎样申请办理?条码申请流程符号1、GS1-128条码不用于POS零售结算,条码符号的长度依字符的数量、类型和放大系统的不同而变化,并且能将若干信息编码在一个条码符号中。

2、条码符号可编码的较大数据字符数为48个;包括空白区在内的物理长度不能过165mm。应用标识符(AI)是一个2~4位的代码,用于定义其后续数据的含义和格式,如所含零售商品的数量、重量、长度等。

二、申请商品条形码,二维条形码除一维条码,商品条码还可以用二维码来标识,目前,DataMatrix,QR码、汉信码是我国应用较为普及的二维码。

农药标签二维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农药标签二维码信息内容和二维码制作,便于农药标签二维码的识别和应用,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就农药可追溯电子信息码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编码规则(一)农药标签可追溯电子信息码应当以二维码标注。二维码的码制为QR码,字符编码采用UTF-8。二维码应当包含农药名称、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单元识别代码、追溯信息系统网址四项内容。四项内容应当按以上顺序排列,每项内容单独成行。其中农药名称、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应当与相关行政许可的信息一致。(二)单元识别代码由3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第1-6位为该产品农药登记证号的后六位,可从中国农药信息网查询。第7-12位为生成时间码,年月日分别为两位;第13位为包装分级码,支持多级包装,“1”代表最小包装,“2”代表上一级包装,以此类推;第14位为生产类型,“1”代表农药登记证持有人生产,“2”代表委托加工,“3”代表委托分装;第15-32位为随机码。(三)农药标签二维码应具有唯一性,一个二维码对应唯一一个销售包装单位。各级包装按照包装等级分别赋码,并对两级以上包装建立关联关系。(四)随着可追溯信息技术的发展,农业部适时修订可追溯电子信息码编码规则。

二、制作与标注(一)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境外企业可自行建立或者委托第三方建立二维码追溯信息系统网址,自主制作、标注和管理农药标签二维码,并确保通过追溯信息系统网址可追溯到农药产品生产批次、质量检验、物流及销售等信息。网页应当具有较强的兼容性,可在PC端和手机端浏览。(二)为了减轻农药企业负担,农业部有关机构可建立全国农药追溯信息系统平台(网址),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境外企业可利用该平台免费申请和下载使用二维码,自行制作、标注在农药标签上,并及时将产品出入库追溯信息上传至全国农药追溯信息系统平台。(三)2018年1月1日起,农药生产企业生产的农药产品,其标签上应当标注符合本公告规定的二维码。

三、管理要求(一)农药产品二维码所含内容应符合《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规定。二维码位置和大小应保证不易变形,便于扫描操作和识读,并在生产和流通的各个环节正常使用。(二)二维码图片大小可根据包装大小而定,不得小于2平方厘米。农药产品包装过小,标签上无法标注二维码的,应在附具的说明书和最小销售包装单位的上一级包装上标注二维码。(三)二维码印制要清晰完整,确保可识读。(四)二维码模块为黑色,二维码背景色为白色,背景区域应大于图形边缘至少2mm。(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在农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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