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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荣美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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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成商品条码申请如何办理?
第一条为维护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平等竞争,适应与国际惯例接轨需要,促进商品出口,推动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印制商品条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印刷在商品或包装上的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的标记,用以表示商品的国别(或地区)、制造厂商及有关的信息。第四条市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条码主管部门)是本市商品条码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管理全市的条码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实施条码国家标准和相关的技术文件;(二)条码技术的推广应用;(三)受理商品条码注册申请;(四)对印制商品条码企业的资格认可;(五)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生产下列预包装的商品应使用商品条码:(一)食品、卷烟、酒、饮料;(二)服装、鞋帽、针纺织品;(三)药品、保健品;(四)医疗器械;(五)音像制品和家用电器;(六)儿童玩具;(七)日用化学品;(八)日用杂品;(九)钟表、眼镜和照相器材;(十)学习、办公和体育用品;(十一)出口商品;(十二)其他应当使用商品条码的商品。第六条凡进入我市超级市场、连锁店的商品应印有商品条码。第七条企业申请注册使用商品条码,应持下列材料到条码主管部门办理手续:(一)商品条码注册申请书;(二)单位代码证书;(三)营业执照影印件;(四)其他有关材料。第八条条码主管部门接到企业注册使用商品条码申请后,经初审合格报国家条码主管部门审批后,颁发《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交纳服务费。第九条申请企业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后,即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并拥有受法律保护的商品条码专用权。第十条商品条码有效期为二年,期满后需继续使用的,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到条码主管部门申请复审。逾期不复审的,该商品条码失效。
第十一条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变更企业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的,应在一个月内持有关证明到条码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企业不得擅自使用他人商品条码。对境外公司的子公司和委托加工的产品,使用境外公司或委托人注册的商品条码,应在一个月内持下列资料到条码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一)境外公司或委托人的商品条码注册证书;(二)使用该商品条码的授权文件;(三)本企业营业执照影印件。第十三条凡印制商品条码的企业,须向条码主管部门申请印制资格,取得《商品条码准印企业证书》后,方可印制。企业必须保证商品条码的印制质量,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厂。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有下列行为:(一)伪造、冒用商品条码;(二)擅自印制商品条码;(三)转让商品条码专用权;(四)使用失效商品条码。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条码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一)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转让商品条码专用权的,按规定程序取消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资格,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二)对使用境外公司或委托人注册的商品条码的子公司和被委托人,未经条码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责令其限期办理;拒不办理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三)未取得《商品条码准印企业证书》擅自印制商品条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印制的商品条码经检验不合格交付使用和伪造、冒用商品条码以及使用失效条码标志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实施的行政处罚,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罚款上缴同级财政。第十七条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我国条码技术的推广和应用自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十多年来,我国条码技术的推广应用坚持以发展为核心,以服务求巩固,以标准促应用,条码技术已从商业零售领域向运输、物流、电子商务和产品追溯等多领域拓展,并带动了条码产业的形成和发展。我国的零售业是条码技术最先广泛应用的领域。目前,我国商品条码用户有十余万家,使用条码标识的产品超过100万种,条码自动扫描商店(P0s)数万家,大大提高了我国商品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力,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但目前我国商品条码用户主要集中在食品、日化行业,商品条码在医疗保健、服装服饰、农副产品、化工、建材、家具、玩具、机械与电子、服务等行业的应用,仍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另外,在对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对条码技术有迫切应用需求的食品行业、服装行业、家电行业、汽车行业,条码技术的应用只是初步的,大都仅用于供应链末端的POS零售。在欧美发达国家的工业制造领域,条码技术的应用已相当普遍。而在我国,条码技术在制造业的应用刚。
温州条形码是什么?
条形码:
条形码技术是在计算机应用和实践中产生并发展起来的一种广泛应用于商业、邮政、图书管理、仓储、工业生产过程控制、交通等领域的自动识别技术,具有输入速度快、准确度高、成本低、可靠性强等优点,在当今的自动识别技术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条形码的概念
条形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以及对应的字符组成的标记,“条”指对光线反射率较低的部分,“空”指对光线反射率较高的部分,这些条和空组成的数据表达一定的信息,并能够用特定的设备识读,转换成与计算机兼容的二进制和十进制信息。通常对于每一种物品,它的编码是唯一的,对于普通的一维条形码来说,还要通过数据库建立条形码与商品信息的对应关系,当条形码的数据传到计算机上时,由计算机上的应用程序对数据进行操作和处理。因此,普通的一维条形码在使用过程中仅作为识别信息,它的意义是通过在计算机系统的数据库中提取相应的信息而实现的。
条形码技术的优点
条形码是迄今为止经济、实用的一种自动识别技术。条形码技术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点:
A.输入速度快:与键盘输入相比,条形码输入的速度是键盘输入的5倍,并且能实现即时数据输入。
B.可靠性高:键盘输入数据出错率为三百分之一,利用光学字符识别技术出错率为万分之一,而采用条形码技术误码率低于百万分之一。
C.采集信息量大:利用传统的一维条形码一次可采集几十位字符的信息,二维条形码更可以携带数千个字符的信息,并有一定的自动纠错能力。
D.灵活实用:条形码标识既可以作为一种识别手段单独使用,也可以和有关识别设备组成一个系统实现自动化识别,还可以和其他控制设备联接起来实现自动化管理。
另外,条形码标签易于制作,对设备和材料没有特殊要求,识别设备操作容易,不需要特殊培训,且设备也相对便宜。
第一条为加强对音像出版的标准化管理,规范音像制品的经营活动,实施音像制品条码制度,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音像制品条码由13位数字组成,共分4段,第一段为出版物前缀(共3位),第2段为出版者前缀(共6位),第3段为出版物序号(共3位),第4段为校验码(共1位)。第三条音像出版单位的出版者前缀由新闻出版署分配,并向出版单位颁发《出版者前缀证书》。第四条出版物序号自实行条码之日开始计算,不分年度,按出版单位的音像制品出版顺序依次累加。出版物序号使用完后,需重新申请出版者前缀。第五条音像出版单位申请版号时,须提交《音像制品条码(版号)使用目录》(附件一)一式两份;申请出版者前缀时须填报《申请出版者前缀数据单》(附件二)。
第六条音像制品条码与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版号)是相互对应的,对于同一品种、不同载体的音像制品,将使用不同版号和条码,以保证条码的唯一性。第七条条码软片由新闻出版署条码中心统一制作,其他单位不得从事此项业务。条码软片制作费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每个条码收取人民币48元。第八条各音像出版单位在接到新闻出版署分配的版号额度后,持批文和《音像制品条码申请单》(附件三)到新闻出版署条码中心申办条码。新闻出版署条码中心收到条码申请单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条码软片的制作。第九条条码须印制在彩封、封套背面的显著位置。条码软片的尺寸为38×13mm。印制单位应当按规定印制条码,不得随意缩小。第十条音像制品条码自200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自实施之日起,所有的音像制品均须使用音像制品条码。对不按规定使用条码者将按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出版物条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十一条在实施条码的过程中,有关技术问题,可向新闻出版署条码中心咨询。本细则由新闻出版署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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