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商品条形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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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商品条形码管理办法

作者:温州荣美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3-05 08:27:58

温州条形码打印机,简称条码机,实际生活中,人们也经常把它叫做标签打印机。条码打印机的打印方式采用一种传统的打印方式,是一种专用条码设备,一般有热敏型和热转印型等打印方式,使用专用的标签和色带/碳带。随着工商业的发展,条码打印机已经渐渐成为企业不可缺少的生产工具之一,被越来越多的企业使用,有相当多的企业用户,在维护条码打印机时,或许会疏忽一些细节,下面为大家介绍条码打印机日常使用的注意事项:

一、条码打印机应安装在稳固的地方,避免将条码机放在有振动和冲击的地方。

二、不要在高温、温度过高以及污染严重的地方使用条码打印机打印标签。

三、将打印机的电源适配器连接到一个适当的接地插座上,避免与大型电机或者其它能够导致电源电压波动的设备使用同一个插座。

四、避免水或导电的物质(例如:金属)进入打印机内部,一旦发生,应立即关闭电源。

五、当使用一段时间后,应使用酒精清晰擦拭热敏打印头。

六、如果较长时间放置不使用,请断开打印机电源适配器的电源。

七、用户不得擅自拆卸条形码打印机进行检修主办或改造结构。

八、电源适配器建议最好使用随机专配的电源适配器。

九、为了保证打印质量和产品的寿命,建议使用同等质量的标签纸、色带。

十、当拔插连接线时,请确认条码打印机的电源开关处于关闭状态。

1、通过条形码看生产日期,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根据产品温州条形码只能知道是那种商品,看不出生产日期,一般产品合格证上才有生产日期。

2、生产日期是指商品在生产线上完成所有工序,经过检验并包装成为可在市场上销售的成品时的日期和时间。

3、现在大多数企业都逐渐把产品的生产日期和生产批号统一化,另外,现行的强制性国家标准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对生产日期(制造日期)给出了明确的定义: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

4、不同规格、不同包装、不同品种、不同价格、不同颜色的商品只能使用不同的商形码,商品条形码的编码遵循唯一性原则,以保证商品条形码在全世界范围内不重复。

5、条形码只是方便超市用来识别商品的,一种产品中只有一个条形码,而这种产品却是每天都生产,所以说生产日期是不可能查不到的。

6、标准版商品条码(EAN-13条码)所表示的代码由13位数字组成,结构如下:前3位数字为前缀码(目前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分配给我国并已启用的前缀码为“690-695”)。

7、当前缀码为“690”、“691”时,第4到7位数字为厂商代码,第8到12位数字为商品项目代码,第13位数字为校验码。

8、当前缀码为“692”、“693”时,第4到8位数字为厂商代码,第9到12位数字为商品项目代码,第13位数字为校验码。

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温州条形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促进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的表示一定信息的商品标识。商品条码包括标准版商品条码和缩短版商品条码。标准版商品条码由厂商识别代码、商品项目代码和校验码组成。缩短版商品条码由商品项目识别代码和校验码组成。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刷、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对特殊商品的条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无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商品条码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商品条码的监督管理工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物品编码机构负责商品条码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动商品条码的应用工作。鼓励、引导商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商品条码,提高商品的自动化管理水平。

第六条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可以自愿申请注册商品条码。第七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后,方可在其生产、销售的商品上使用商品条码。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申请人应到物品编码机构办理有关申请注册手续,填写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书,并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其复印件。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颁发《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资格。第八条物品编码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商品条码注册材料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初审合格并经国家批准后,颁发证书;初审不合格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理由。第九条商品条码持有者首次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自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物品编码机构备存。第十条商品条码持有者变更其名称、地址的,应当自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物品编码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商品条码的有效期限为二年。商品条码持有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向物品编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商品条码。第十二条商品条码持有者停止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在停止之日起三个月内,到物品编码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商品条码持有者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同时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按前款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第十三条已被注销商品条码的商品生产者、销售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第十四条使用境外注册商品条码的,应当具备下列证件和材料:(一)使用者的营业执照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二)境外商品条码注册证件或者相关资料;(三)使用者与注册者之间关系的证明材料。第十五条印刷企业承揽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审核持有者有效的商品条码证书或者合法使用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企业印制商品条码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不得印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商品条码。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伪造、冒用商品条码;(二)使用已注销或者不符合标准的商品条码;(三)转让商品条码使用权。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二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管理人员以及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4年5月20日起施行。

公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于食品卫生安全的意识也大幅提高。正是基于当前国内大环境,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研发了“国家食品安全条形码扫描平台”系统,让广大的食品生产和经营企业都能够加入到平台中,切实解决企业内部条形码扫描困难和外部条形码扫描不全的问题;让政府监管部门能够尽早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并作出快速响应,如召回下架等措施;让广大公众消费者能够更方便更及时得到食品来源和去向信息,以及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并帮助消费者对所购买的食品进行决策判断,让消费者更放心地买到安全食品。

条形码扫描平台的建设目标是希望向生产企业、政府管理部门和普通公众等三大社会群体提供差别化服务:为企业提供溯源信息的集中化管理;为政府监管提供基础数据支持;为公众提供查询溯源信息的窗口。

随着移动互联技术的发展,为公众提供无缝化的互联网服务成为可能。同时智能手机的普及化使用,支持了查询需求从计算机端不断向手机端延伸。正是基于以上的发展,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研发了“国家食品安全条形码扫描平台”移动端软件——“条形码扫描”。目前“条形码扫描”已经发布了支持Android系统和支持iPhoneOS系统的两大版本,覆盖了目前绝大部分的智能手机平台。

据统计,“条形码扫描”软件发布的短短两个月,累计下载量已经达到近两万次,周活跃用户达到1000~1300人次,月留存率为12%左右。上述指标反映出公众对于该软件很高的关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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