瓯海区商品条码申请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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瓯海区商品条码申请如何办理?

作者:温州荣美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2-16 08:43:26

经营消费类产品的企业,其产品往往在商场或者购物中心中进行代销,通常每个月或每三个月厂家需要和商场进行对帐,双方核对已销商品数量和剩余商品数量,以此作为结算标准。企业头疼的问题企业需要派出专门的对帐员到商场,首先清点剩余商品,并做记录,然后和商场核对,核对无误后将核对单带回公司,录入到管理系统中。对帐的工作量很大,比如北京某服装企业,在北京及全国主要大城市共有60多家商场代销其服装产品。每到对帐时间,企业就要派出一个强大的对帐的队伍,比如该企业在南京有四家代销商场,每家商场服装量在300~400件左右,企业需要派出两名员工,共花4天时间进行对帐,员工用笔和纸抄写商场剩于服装的温州条形码号和商场对帐,花费大量的时间,引起争议后,需要重新清点,花费的时间就更多,企业由此支付的费用很大;而回到总部后,工作并没有结束,录入人员需要将对帐单录入到系统中,4个商场的数据需要花费2天时间进行录入,而在此过程中,由于笔迹和数据不符等原因录入人员还需要和对帐人员不停地进行确认,而录入人员也有录入错误的情况发生。

总结问题如下:●对帐耗时费力,企业为此投入人力资源大,时间周期长●数据由传统手抄方式获得,然后录入计算机,环节多,数据容易发生错误●帐物不符时,没有有效的依据,容易产生矛盾,导致客户不满●企业领导获取所需数据时间长,不准确的数据导致企业遭受损失结症所在现场数据采集没有有效的技术手段,纸和笔的手工记录方式效率低,准确率不高数据存储方式落后,对帐数据均存储在纸上,字迹容易变得模糊,数据容易缺失数据更新方式没有改进,对帐人员已经抄写了一次所有数据,录入人员又要一个一个往计算机中录入,产生重复性劳动,工作效率低解决方案在商场销售的商品,绝大部分都具备条形码,条形码具有众所周知的识别准确度高,识别速度快的优点,条形码的录入速度是手工键盘录入速度的200倍。因此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引入条形码技术,进行现场数据采集的手段,保证采集的速度和准确度。我们选用集成条形码扫描功能的无线手持终端,它具有一定的处理能力和数据存储能力,相当于随时携带了一台电脑和一只条码扫描器。业务操作流程在去商场对帐前,先和系统同步关于编号和价格的关系表,保证手持系统中基础数据的准确性在手持终端上选择商场代码,开始对某个商场进行对帐扫描服装上的条形码,数量自动累加扫描完毕后,进入统计功能,对对帐数据进行查询和统计投入产出比投资条形码对帐系统费用较少,但是可以获得十分明显的生产效益和经济效益。

投入a.硬件-只需要投入手持终端,无需其他硬件投入b.软件-对帐软件实现数据的上传和下载,终端软件完成扫描、对帐整个过程企业总体投入少量的资金,就可以节省大量的时间和费用,而且由此带来的准确数据,更是对企业意义重大。我们以一个企业举例,在12个城市共有60家商场代销其产品,2个人出差去12个城市对帐,每个城市4天时间,输单时间20天;改用条形码对帐系统后,1个人出差就可以完成以前两个人完成的工作,输单时间缩短成2天,极大地提高的工作效率,老板很快就可以看到对帐后的数据,企业可以更快地和商场结帐,加快了企业资金回笼的速度。企业的及时获得了准确和有用的数据,从这个层面给企业带来的效益也非常突出。企业条形码移动解决方案的优点1.准确率接近100%a)通过条码的应用,使现场数据采集快速,准确b)每一步操作都必须经过程序的验证方可执行,消除人为错误的发生机率以及由此带来的损失c)为ERP系统或其他管理系统提供最及时和最准确的数据2.操作可校验和追溯通过员工登陆管理,可以记录每次操作的操作人员信息,并保存在日志文件中3.降低劳动成本a)库房操作人员无需花时间到处寻找货品b)无需人工输入大量数据4.减少库存a)数据及时准确,减少不必要的库存5.提高竞争力a)操作成本降低b)处理速度加快c)客户满意程度提高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温州条形码管理,促进商品条码在商品流通中的应用和信息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标识,包括零售商品条码、非零售商品条码和物流单元条码等。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使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并将推广应用商品条码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内容。

第五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商品条码应用的宣传、推广工作,引导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并建立和实施有效的产品跟踪与追溯系统。第六条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向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提交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书,出具营业执照或者主体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第七条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物品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方可使用商品条码。第八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2年。厂商识别代码使用期需要续展的,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办理。

第九条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的,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证明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原申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第十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在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到原申办机构申请办理注销手续。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系统成员,应当同时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第十一条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十二条遗失《系统成员证书》的,应及时向原申办机构提交补发申请。原申办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属遗失证书的,予以公告,并在公告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第十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时,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卷烟、保健品;(二)化妆品、日用化学品、家用电器;(三)药品、医疗器械。预包装产品,是指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者装入、灌入容器内,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产品。

第十四条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及印刷应当符合《商品条码》(GB12904)等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第十五条从事印制商品条码的企业,应当具有健全的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体系,并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后,方可承揽商品条码印制业务。第十六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编制商品代码,并自编制之日起30日内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备案手续。系统成员不得将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以及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商品条码或者将其他形式的条码冒充为商品条码。

第十八条伪造、冒用、转让商品条码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在应当标注商品条码的产品上未标注商品条码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实施。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温州条形码管理,促进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发展,根据有关法律和《标准化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由商品代码及其用于自动识别的标识组成。商品代码是指根据国际通用编码规则编制的,用于识别商品特定信息的一组数字代码。用于自动识别的标识通常包括一维条码、二维码或电子标签等。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商品条码的宣传推广工作,引导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第六条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使用商品条码:(一)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烟草制品、酒、饮料、茶叶;(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玩具、服装;(三)农药、兽药、化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种子;(四)其他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鼓励其他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申请使用商品条码。

第七条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应当按照规定先到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编制、设计、印刷商品条码。厂商识别代码的续展、变更、注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在产品上市前,应当向所属编码分支机构通报产品编码信息。第九条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第十条印刷企业接受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并留存,留存期限不少于两年。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到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进行备案:(一)生产企业的产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二)集团公司授权子公司使用集团公司商品条码的。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分公司自行开发、设计、生产的产品应当使用子公司、分公司申请注册的商品条码。第十三条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商品条码,并标注委托方名称。第十四条销售者不得使用用于店内管理的条码替换或者覆盖原商品条码。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第十五条销售者进货时,可以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和商品条码的质量证明文件。第十六条商品二维码及商品电子标签的使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鼓励商业流通领域积极开发、推广、应用电子标签等自动识别技术。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和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印刷企业接受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没有查验委托人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的;(二)印刷企业未留存《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的;(三)留存《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期限少于两年的;(四)伪造、冒用、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的。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替换或者覆盖原商品条码的,由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的,责令退回。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一条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的,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第二十二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政府近年大力推动的,通过商品温州条形码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可追溯系统,至今涵盖的食品编码范围已包括肉禽、蔬菜水果、加工食品、水产品等领域,且仍在持续扩大当中。而由商务部推动的中国肉菜流通可追溯体系,至2015年已覆盖50个试点城市、2000多家流通企业,都对工业条码打印机市场的持续做大有推波助澜的作用。工业条码打印机前景如何?随着中国工业化进程的加速,国内企业开始认识到条码技术运用在发货、销售环节时扫码识货以及仓储管理上节省时间成本、降低错误率等优势,条码技术在工商业的实际应用日渐普及,包括零售业、制造业、医疗保健、物流等行业,逐渐通过采用条码系统增进作业效率。此现象,进一步带动中国工业条码打印机市场的蓬勃发展。

中国整体条码打印机市场规模,从2008年至今一直呈增长趋势,市场处于成长期阶段。且条码技术在实际应用上仍未完全涵盖全部领域,市场尚有增长空间。预计未来工业条码打印机市场将随著需求量的增加,持续有新供应商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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