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条形码申请具体的流程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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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条形码申请具体的流程是什么?

作者:温州荣美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2-01 08:24:03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进口产品无论在品质还是在款式上都很吸引消费者的眼球,备受消费者青睐。但有不少黑商家根据消费者不懂如何识别进口产品的问题,将一些非进口产品当进口产品销售以赚取高额利润。在此小编教大家一个简单的从商品条形码上就能识别是否是进口产品的小窍门。

根据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对条形码分配原则,我国零售商品的条形码选用13位数字代码来表示,即左起前3位数码是由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分配给我国物品编码中心的前缀码,分别为690、691、692、693、694、695。如果您手中产品条形码上的前3位不是上述6个数码,产地标注也不是“中国”,那这一产品就应该是进口产品,但如果条形码上的前3位不是上述6个数码,产地标注却是“中国”,那这个产品就比较可疑了。

1:有什么资质要求?首先,申请条形码需要以公司的名义,个人不能申请。如果申请中国大陆的温州条码需要由当地的公司。例如申请北京条码需要有北京公司,然后需要在北京条码中心办理和领证。(也可以网上提交,后面具体说明)。如果是申请非中国大陆,境外(港澳台)条码,则需要有该国家或地区的公司,例如想申请香港条码,是需要以香港公司的名义去申请的。德国,澳大利亚,英国,用中国的公司也能申请这些国家的条码,但是有一定的局限性。

2:具体的流程是什么?1:注册并且填好信息: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网站中国物品编码中心2:上传对应的资料3:网上付款4:等待审核通过之后,会有短信通知,届时带齐资料,到对应办公地址领取证书即可。或者直接带齐资料(营业执照,公章),到当地条码中心办理即可。

-第一条为维护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平等竞争,适应与国际惯例接轨需要,促进商品出口,推动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印制商品温州条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印刷在商品或包装上的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的标记,用以表示商品的国别(或地区)、制造厂商及有关的信息。第四条市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条码主管部门)是本市商品条码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管理全市的条码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实施条码国家标准和相关的技术文件;(二)条码技术的推广应用;(三)受理商品条码注册申请;(四)对印制商品条码企业的资格认可;(五)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生产下列预包装的商品应使用商品条码:(一)食品、卷烟、酒、饮料;(二)服装、鞋帽、针纺织品;(三)药品、保健品;(四)医疗器械;(五)音像制品和家用电器;(六)儿童玩具;(七)日用化学品;(八)日用杂品;(九)钟表、眼镜和照相器材;(十)学习、办公和体育用品;(十一)出口商品;(十二)其他应当使用商品条码的商品。第六条凡进入我市超级市场、连锁店的商品应印有商品条码。第七条企业申请注册使用商品条码,应持下列材料到条码主管部门办理手续:(一)商品条码注册申请书;(二)单位代码证书;(三)营业执照影印件;(四)其他有关材料。第八条条码主管部门接到企业注册使用商品条码申请后,经初审合格报国家条码主管部门审批后,颁发《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交纳服务费。第九条申请企业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后,即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并拥有受法律保护的商品条码专用权。第十条商品条码有效期为二年,期满后需继续使用的,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到条码主管部门申请复审。逾期不复审的,该商品条码失效。

第十一条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变更企业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的,应在一个月内持有关证明到条码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企业不得擅自使用他人商品条码。对境外公司的子公司和委托加工的产品,使用境外公司或委托人注册的商品条码,应在一个月内持下列资料到条码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一)境外公司或委托人的商品条码注册证书;(二)使用该商品条码的授权文件;(三)本企业营业执照影印件。第十三条凡印制商品条码的企业,须向条码主管部门申请印制资格,取得《商品条码准印企业证书》后,方可印制。企业必须保证商品条码的印制质量,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厂。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有下列行为:(一)伪造、冒用商品条码;(二)擅自印制商品条码;(三)转让商品条码专用权;(四)使用失效商品条码。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条码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一)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转让商品条码专用权的,按规定程序取消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资格,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二)对使用境外公司或委托人注册的商品条码的子公司和被委托人,未经条码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责令其限期办理;拒不办理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三)未取得《商品条码准印企业证书》擅自印制商品条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印制的商品条码经检验不合格交付使用和伪造、冒用商品条码以及使用失效条码标志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实施的行政处罚,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罚款上缴同级财政。第十七条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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